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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1日星期二

中国最好的宪法――四六宪法/勇敢的心(南京)

中国最好的宪法——四六宪法/勇敢的(南京)

       这部宪法是各党派之间博弈、调和与折衷之产物。相比五五宪草,这部宪法,是辛亥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

    在宪法制定时,中共、民盟等都反对国体冠以三民主义。张君劢就曾说:拿三民主义当为共和国的形容词,而目拿三民主义作为思想的标准,将来法院可以利用三民主义四字为舞文弄法的工具。对于诚心研究三民主义内容的人,要一律加以违反三民主义的罪名,种种情形在以往二十年中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故此,他在起草宪法时,遵循如何使欧美的民主政治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原则相折衷的思想。但是,国民党则坚持五五宪草总纲中规定三民主义为国体。最后,各方面妥协,将五五宪草总纲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改为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这种改变十分微妙,张君劢解释说,说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是承认民国之造成由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为主动,至于今后之民国,则主权在于人民,故名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国。(郑大华,《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经此改动后,新宪法条文中仍保留了三民主义,但是其意义已与五五宪草有着根本的改变了,即以民有、民治、民享的宪政理念取代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也就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独栽

        新宪法削减国民大会权力,使国民党难借其来垄断政权

    在新宪法中,国民大会权力减小

    从国民大会的职权来看,五五宪草规定,国民大会有选举和罢免正副总统、正副立法院长和监察院长、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权力,创制和复决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单从字面上,国民大会权力很大,但实际上作用有限。国民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期一个月,没有常设机关在闭会期间代行职权,其人数又多达三千人以上以这样多的人数,它如何能行使四权,监督政府?其结果只能是形同虚设,便于国民党的一党专制。(郑大华,《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在新宪法中,国民大会根据国民党二中全会的决定恢复到有形,但经过各方面的博弈,其权力比起五五宪草大大削减了。新宪法只规定国民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和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之修正案;减少开会的次数(六年只开一次);创制、行使创制权和复决权方面,则增加了限制条件,即必须在全国半数的县和市可以行使两权之后才得以行使,在这之前无权行使。国民大会权力减小后,国民党更难通过国民大会来垄断政权。
       新宪法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而不是总统

    在新宪法中,总统权力遭到削弱和限制

按照政协十二条原则,中央政权采用责任内阁制,张君劢也是根据这一原则来起草宪法。国民党方面则要求行五五宪草的总统制,要取消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并主张行政院应向总统负责,意图加强总统权力。五五宪草中,总统有不需立法院或监察院同意、独立任命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三院正、副院长之权;行政院正副院长及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均对总统个人负责。

    国民党的意见遭到中共和民盟的反对。但最终,王宠惠、吴经熊还是遵照蒋介石的意旨修改了宪法。尽管如此,新宪法仍然保留责任内阁制精髓,避免了总统独裁。新宪法中,总统虽有高级官员(如行政院、司法院)的提名权,但上述提名须分别经立法院或监察院同意;总统虽有核可权,但行政院并不对他负责,而是对立法院负责。

    由此可见,相比五五宪草,新宪法中总统权力遭到削弱和限制,而且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可见当时制宪者的权力制衡的思想。
新宪法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个人利益,而非政府利益。

    各国宪法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主要有两种:一是,宪法保障主义,即在宪法中对人民权利详加规定,宪法一旦公布,人民即享有宪法中规定的种种权利。二是,法律限制主义,即在宪法中只规定人民享有权利的范围或原则,只有待政府根据宪法制定出有关法律后,人民才能享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权利。比较而言,宪法保障主义显然更有利于对人民各种自由权利的保障。因此,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宪法,基本上采用的是宪法保障主义。”“五五宪草,采用是法律限制主义,有关条文后都写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停止的附加条件。(郑大华,《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政协会议期间,共产党和民盟代表坚持宪法采取宪法保障主义原则,并特别强调:五宪草,关于人民权利大都规定非依法律不得限制是不妥当的。中共代表吴玉章发言:

    “保障人民权利问题,宪法应保障人民权利,不应限制人民权利,但是五五宪草关于人民权利大都规定非依法不得限制字样,换言之,即是普通法可以限制人民权利,这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应该根据三民主义建国的原则,顺应世界民主潮流,适合中国当前的情况,以及举国人民的要求。'”(任军连,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人民权利的研究)

民盟代表张申府认为:

    “人民自由权利不仅要有消极自由,取消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文字,而且还要有积极自由,保障人民有机会享受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任军连,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人民权利的研究)

     最后各方面妥协,政协宪草小组达成协议:凡民主国家人民享受之自由及权利,均应受宪法之保障,不受非法之侵犯关于人民自由,如用法律规定,须出之于保障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张君劢在起草宪法时,就依据这两项原则,对人民的自由权利采取宪法保障主义,不附条件。所以,新宪法直接列举了人民的自由权利的规定,如人身、居住、迁徙、言论、讲学、著作等等自由,五五宪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字样统统消失。不过新宪法同时规定: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这条有为政府考虑之嫌,也不完全符合宪法保障主义精神,因此在宪法讨论会上,中共代表不赞成将它写进宪法。即便如此,新宪法限制人民权利以不得妨害他人自由为目的,说明了宪法的首要目的是要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自由,不是国家政府的利益。新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精神。


较之以前,新宪法赋予地方更大的自治权

    在新宪法中,省成为地方一级自治单位,得制定省自治法,由地方选举产生的监察院拥有类似联邦国家参议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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